【国际禁毒日】挥法律利剑 对毒品说不

日期:2019-06-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市委政法委点击:1202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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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禁毒日系列宣传活动

“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宣传暨2019年禁毒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今天上午在桃源湖体育公园举行,楚雄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家清参加了启动仪式。5名志愿者参加活动现场宣誓并在“千人签名·共拒毒品”倡议书上签名。

毒品,我们谈之必色变

它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

它所带来的影响 

也不止一点点

 

● 江苏连云港一名男子吸毒后产生被害幻觉,于是拿起菜刀向家人疯狂挥砍。在解救其家人时,三名民警被砍伤。

 

 

● 在浙江舟山,一名男子吸毒后产生被害幻觉,在宾馆房间纵火并全身赤裸地站在窗外平台上,大喊大叫。

 

● 在湖北武汉,一男子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以为有人要杀自己,他先是挥刀追杀自己的同居女友,接着又四处寻找要“加害”自己的人。当他白发苍苍的父母闻讯赶来劝阻时,他竟然残忍地挥刀将自己的亲生父母当街砍死。

 

 

……

 

我们再来看一些 市法院2019年以来的真实案例

2019年4月开庭 

男子贩毒现场被抓 家中查获7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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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7日14时,被告人陈某为获取利益,在楚雄市鹿城西路某汽车修理厂门口,以50元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进行贩卖时,被楚雄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在李某某手中缴获用银色锡箔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10克,在陈某身上查获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50元。后对陈某家中进行搜查时,在陈某家大门旁的壁柜最下层查获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砣状毒品海洛因三袋,经称量净重7.0克。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贩卖及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6月开庭 

20岁男子为筹措毒资 当街抢夺被抓获

● 听到判决结果,在旁听席后排的两位母亲泪如雨下


    杨某某现年20岁,周某某现年19岁,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21时许,二人一起到楚雄市伟业广场某足疗中心,由周某某望风,杨某某将店主蒋某女儿放于茶几上的一部手机抢夺后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该手机拿到楚雄市中大街某店铺以520元钱销赃,赃款被二被告人购买海洛因零包一起吸食。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1282元。1月10日19时许,杨某某、周某某商量后,到楚雄市龙泉路某手机专卖店假装购买手机,由杨某某将被害人店里的一部新款手机抢夺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告人周某某在逃离过程中被店主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拿着抢夺的手机去到楚雄市鹿城西路某店以2000元钱将该手机销赃,部分赃款被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海洛因零包吸食,后民警在楚雄市孙家巷一旅社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3798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6月25日开庭

抛下八十余岁父母   中年男子因贩毒入狱

 

2019年3月19日15时许,楚雄市公安局抓获吸毒人员姜某某,经姜某某提供线索其购买的海洛因零包是在楚雄市铜鼓花园廉租房向一个中年男子购买的,在民警控制下,姜某某带民警来到楚雄市铜鼓花园外并再次向被告人代某某购买4个零包,并交付了200元,两人交易后,民警将两人抓获,缴获购买毒品赃款200元,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包。经称量,4包毒品疑似物重0.4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庭审结束,被告人说他最放不下的,是家中年过八十的父母无人照顾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1月至今,市法院共计审理涉毒案件14件16人,其中贩卖毒品10件,非法持有毒品2件,容留他人吸毒2件。已审结案件被告人全部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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