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出台容错纠错办法十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日期:2017-05-08来源:楚雄在线作者:郭宜宏 李开仕点击:118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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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楚雄市出台《中共楚雄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办法(试行)》,细化了容错免责情形、实施程序、纠错措施等,宽容为公之心、探索之误、先行之偏、无禁之为、担当之过,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 明确10种容错情形。划清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为私的界限。一是在积极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现工作失误偏差,主动消除影响、挽回损失,没有谋取私利的;二是在推进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是在工作决策部署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集体决策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的;四是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大胆履职、推进工作中出现失误的;五是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六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失误的;七是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一定负面影响的;八是在党员干部依法履职、依法依规行使执纪和行政执法权、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失当或偏差的;九是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十是除以上情形外,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研判,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认为应当免责的其他容错情形的。 细化实施程序。对符合容错纠错认定的情形,按照四个程序实施。一是错误责任事实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错误事实进行核实认定,形成错误事实、责任事实报告。二是容错免责前置审核。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单位和党员干部形成执纪问责初步意见前,对已经发生的错误事实和责任事实进行容错审核。从主观、情节、性质、态度四个方面进行审核甄别,厘清容错的事实和边界。三是容错免责结论认定。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容错免责前置审核情况,对错误事实、责任事实,依纪依规作出“容错免责、从轻减轻处理、不予容错免责”三类认定结论,按干管权限,依据相关程序作出结论认定。四是容错免责通报报备。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容错免责认定结论及时告知个人、通报单位,并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健全纠错措施。一是引导认识错误。做好组织谈话,帮助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错误予以免责的同志自觉认识问题,客观分析原因,主观查找差距,放下思想包袱,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二是督促改正错误。要督促给予免责的同志及时纠正偏差,引以为戒,增强党员干部自觉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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