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盗窃的瑕不掩见义勇为的瑜

日期:2017-10-17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刘勋点击:1891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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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三问:偷完东西又救人,可以“将功补过”吗?算是立功表现吗?会影响“见义勇为行为”的评定吗?   前一小时还是盗取他人钱财的小偷,后一小时又成为勇救落水女子的英雄。近日,杭州余杭区3男子的行为,引起了众多争议。有人认为他们“盗亦有道”,救人行为应该算是将功补过;也有人坚持,一码归一码,救人值得表彰,盗窃也必须受到处罚。法律人士认为,“将功折罪”在这起事件中并不适用,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应当分别评价(10月16日 《北京青年报》)。   盗窃行为固然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可是实施盗窃行为之后的3人却勇敢救助落水女子,在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之中,很容易产生“将功补过”的想法,想当然地认为救人行为可以减轻或抵消犯罪责任,况且刑法当中也有因为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公众之所以会形成救人可以补盗窃之过的判断,主要就是因为公众对刑事诉讼、司法裁判原则的模糊认知。司法对犯罪行为的裁判主要依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是否自首等条件,即便是立功,也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才能被视为刑法上的立功,如果与打击犯罪无关的“功”显然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自然不能依此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救人行为与打击犯罪没有关系,所以说3人的救人之举并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虽然3人的盗窃行为与救人行为彼此独立,救人之举对盗窃实质产生不了任何影响,但是盗窃行为却可能会影响公众对他们救人行为的公正评价。根据事发地《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应认定为见义勇为。《规定》同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认。既然盗窃与救人没有关联关系,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去分别评价这两种行为。   “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说易行难,盗窃的瑕不应该掩盖见义勇为的瑜,公安机关及社会公众都应该摘下有色眼镜,公正客观地评价盗窃者的救人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的正义与见义勇为的精神泾渭分明、并行不悖,才能真正鼓励见义勇为者无所畏惧、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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