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时有 人民调解促民生

日期:2016-05-10来源:市司法局作者:夏国琼 张合元点击:2010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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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将机动车视为首选交通工具的人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为此,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频繁发生。 [images1] 2013年3月26日,苏×驾驶福特福克斯轿车(载陶×)沿鹿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14时30分许,当车行至鹿城西路96号外路段时,苏×将车驶入鹿城西路南侧的人行道内准备停车,停车过程中因错把油门当刹车,所驾车车头与行人普×发生碰撞后,将人与工商银行外的台阶相挤压,事故发生的同时,苏×没有及时将车停下来,而是继续又将车倒入机动车道内,进而分别与赵×驾驶的出租车和李×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车辆继续倒车再次驶入人行道内,所驾驶车辆尾部与两家商铺店门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普×受伤、自己所驾驶车辆、出租车、小轿车受损、工商银行大门、两家商铺大门、行道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李×、普×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普×于当日入住州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普×双脚粉碎性骨折。三年多时间在州人民医院住院三次,苏×在医院附近租房请护工照顾普×的生活起居及治疗的护理,由于住院时间较长,对双方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当事人普×住院期间,苏×为普×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0余元。普×好转出院后,普×及其家属要求苏×除已支付费用外,再赔偿普×因交通事故的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经当事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3月4日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来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以及家属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除当事人苏×已经支付给普×因交通事故的伤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外,再一次性赔偿普×因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180000元,苏×同意在2016年3月30日以前一次付清。 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这一起长达三年之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结束,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从面红耳赤变成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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