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垂钓触电身亡 鱼塘经营者、供电公司被判担责

日期:2015-01-06来源:楚雄市法院 作者:罗添 杨智晶点击:2437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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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爱好者喜好到鱼塘、河边垂钓来舒缓心情享受生活,但随之而来,因垂钓引发的触电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垂钓者喜欢使用碳素钢钓竿,因为碳素钢钓竿比玻璃钢钓竿轻便柔韧,且耐磨、耐高温、耐腐蚀,但碳素钢钓竿导电,触电伤亡事故多因垂钓者使用碳素钢钓竿而引起。近日,楚雄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钓友因鱼竿触碰到鱼塘上空高压电线而触电身亡的赔偿案件,死者家属将鱼塘经营者、高压线路的所有者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9月21日,刚结婚一个多月的李某(殁年23岁)与朋友王某一起到楚雄市鹿城镇某村沈某经营的鱼塘钓鱼。上午11时许,李某扛着鱼杆在寻找最佳钓鱼位置的过程中,鱼杆杆头触碰到鱼塘上空的高压电线,李某当场被电击致死。事后李某的父母认为,沈某作为提供有偿钓鱼服务的鱼塘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某触电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楚雄州供电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地高压电线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也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的父母于2010年10月29日向楚雄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6万余元。后因需要通知本案具有共同诉讼权利的另一权利人李某的妻子余某参加诉讼,而余某又住址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楚雄市法院只得裁定中止了诉讼。 今年3月,案件承办法官终于找到余某,依法追加余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8月12日,楚雄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沈某辩称,自己在鱼塘中设置了警示牌,并在鱼塘周围架设了防护网,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死亡后果是其自己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楚雄州供电有限公司则辩称,其架设的电力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且已尽到管理、维护和警示的职责,其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楚雄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长达5.94米的鱼杆扛在肩上在高压线下方行走,不慎将鱼杆触碰到高压线,导致自己被电击死亡,其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沈某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鱼塘经营者,其对李某在钓鱼时的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沈某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没有及时对李某进行提醒,没有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楚雄州供电有限公司是高压线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虽然其高压线路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架设,符合国家标准,但其在高压线路下方设置的警示标志被杂草遮盖,且离发生事故的地点较远,警示作用不明显,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楚雄州供电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195元、29463元。宣判后,二被告服判息诉,自觉履行了裁判义务。 李某的死亡令人惋惜,本案悲剧的发生更值得深思。高压电在带给人们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控制者的供电部门,应做好日常的巡视检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尽到善良管理义务,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作为个人,要严格遵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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