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次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 死者亲属聚集多人堵断交通

日期:2011-10-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中共楚雄市委宣传部点击:131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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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8日中午12时08分,楚雄市城区鹿城南路某公交车站点聚集了30余人突然打出横幅,堵住其中一辆正在营运的公交车,致使该路段交通被完全堵断。
  事发地点距市政府大门仅10余米,附近学校集中,此时正值下班、放学高峰,本来平时就拥挤的交通主干道突然被堵,来往车辆无法通行,造成该路段交通瘫痪。事情发生后,楚雄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成工作组及时与聚集群众沟通交流,了解事情缘由,做好现场群众的疏导劝说工作。12时40分左右,该路段交通秩序逐步恢复正常。
  据了解,此事件系一起交通死亡事故因死者亲属对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未达成协议引发。2011年7月2日20时07分,当事人张某(系楚雄市鹿城镇河前社区居民)驾驶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载其妻徐某,系楚雄市鹿城镇河前社区居民)沿楚雄市鹿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铜鼓纪念碑外路段时,在对面有来车过程中超车,摩托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王某驾驶的公交车正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及其妻徐某经楚雄州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出警,及时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张某经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385.34mg/100ml,属醉酒驾车(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醉酒驾车),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未注册登记、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在与对面来车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有会车可能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摩托车乘坐人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1年8月10日,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家属对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于8月15日向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了该案,并于8月30日作出维持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复核结论。
  事故发生后,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信访局、鹿城镇等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当事双方对死者的丧葬事宜及损害赔偿事项进行调解,但死者家属先后提出要求赔偿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诉求,楚雄市公交公司认为死者亲属提出按全责赔偿要求无法律依据、赔偿金额过高,致使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期间,楚雄市公交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先期支付给死者亲属6万元现金)。
  目前,楚雄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正依法依规抓紧处理此事。该事件中死者亲属的行为,堵断了市区交通,妨碍了公共秩序,也侵害了公众利益。希望广大群众能够用合法的方式,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合理诉求。(中共楚雄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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