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增强防范能力 远离非法集资

日期:2022-06-23来源:转载点击:8158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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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的利用传销方式,采取精神洗脑控制,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非法集资特点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5

运用互联网金融、P2P和手机APP等形式,鼓动社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扩大了参与人员的地域和区域,参与人数很多、资金数量很大,社会危害严重。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e租宝”案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人民币380亿余元。

“e租宝”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部分集资款被挥霍、有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e租宝”及实控人公司中,拿着百万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案发后,全国公安机关共冻结e租宝涉案资金逾百亿元,查封、扣押涉案房产、珠宝、股权、车辆、直升机、办公用品等一批涉案财物。

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重庆、安徽等13个省市,38起诉讼,已经相继做出宣判,111人入狱,罚款超20亿。‍

 

案例二:

2022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了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基金融公司”)、王进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赢基金融公司、赢基文化公司等采取发放广告、口口相传、举办酒会、旅游等方式,夸大宣传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率5%至17%不等且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债权转让类、股权转让类等众多理财产品,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购买。至2018年9月案发,赢基金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向7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26.59亿余元,其中15.98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3.1亿余元用于对外投资,其余资金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员工薪酬、弥补前期亏损等,至案发共计造成40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1.32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赢基金融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进、吴琦、王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赢基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八千万元;对王进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吴琦、王骏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150万元。‍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

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是否已批准发行等。

 

3

通过查询企业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

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和网络举报信息,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非法集资是一种

违反法律规定的集资行为

这类行为往往带有欺骗性质

让不明真相的参与者

蒙受经济财产的损失

因此,面对高回报的投资

一定要保留自己的那一份理性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

如果有,掉馅饼的位置一定是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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