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百万的老赖想玩“金蝉脱壳” 这次栽了!

日期:2018-10-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楚雄市人民法院 刘剑松 周继忠点击:4187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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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全宝在楚雄市人民法院有三件执行案件,执行总标的100.8867万元。在执行期间,王全宝在缴纳了1000元执行款后未主动履行,并私自将名下采石场的采矿权转让给案外人,后将转让石场采矿权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它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8年9月29日,楚雄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全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案情回顾

邓某诉被告人王全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楚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邓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876万元,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同时,王全宝在楚雄市法院还有2件执行案件,3件案件总标的100.8867万。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全宝缴纳了1000元执行款,后下落不明。2018年3月22日,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全宝采取了15日的司法拘留,拘留后王全宝仍不履行法律义务。后执行法官查明,王全宝在执行过程中将名下的采石场的采矿权转让给案外人,转让所得价款103万用于清偿其它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审理过程

在本案中,楚雄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了邓某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承办法官向王全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王全宝至今未履行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全宝拥有楚雄市苍岭镇李家村委会小寨山石场的采矿权,但该采矿权被王全宝于2013年12月22日以103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王某某,并于2014年2月6日完成了变更登记,被告人将转让石场采矿权所得价款103万元用于清偿其它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审判结果

楚雄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全宝作为被执行人,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全宝隐瞒、转移财产,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以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2018年10月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王全宝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却在执行期间私自转让名下石场采矿权给案外人,并将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其它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逃避、故意拒不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

(文中“老赖”特指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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