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期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私下将房产变卖后将售房款转入他人银行卡账户内,企图逃避执行。9月28日下午,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杞某有期徒刑一年。
普某军诉杞某、普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杞某、普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判决:由杞某返还普某10万元,经济损失和同期银行利息3.5万元。判决生效后,杞某未自觉履行。
2014年11月19日,普某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0579万元(含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杞某因拒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被处于15日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仍不主动履行,还四处躲避执行。2018年6月,法院发现杞某在申报个人财产时隐瞒了其同妻子普某离婚时的财产状况,致使法院无法核实位于双柏县某小区内房产的真实情况,且之后又同前妻普某签订协议对该房产所有权进行了分割,于2018年6月14日将房产出售给他人。为逃避执行,杞某故意在收取售房款时将售房款转入朋友的银行卡内。杞某有偿还普某申请执行案款的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故意隐瞒、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及时执行。
楚雄市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杞某作为被执行人,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隐瞒、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属政法各单位、律师、市民及学生代表70余人旁听庭审。(文中“老赖”特指失信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