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车命丧黄泉 肇事逃逸终被刑拘

日期:2017-02-28来源:市司法局作者:夏国琼 杨培双点击:814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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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楚雄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images1][images2] 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云ER0971号小型面包车沿沪瑞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02时许,当车行至沪瑞线K2976+600m(楚南大道楚雄市紫溪镇玻璃厂外路段)处时,所驾驶车辆与对向由丁某饮酒后(经检测,心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04mg/100ml)驾驶的云EGV5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丁某受伤后经楚雄州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云ER0971号车逃逸逃离现场。随后,李某某经内心激烈的思想斗争,并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楚雄市公安局紫溪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6]第53230168016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行驶,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及时抢救伤者和报警,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因肇事逃逸现已被刑拘。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来到楚雄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民事赔偿部分申请调解。死者丁某家属及委托代理人提出:1. 李某某之前垫付的60000元只做为丧葬费;2.死者丁某之前在吕合镇自来水厂抄表,有劳动合同,应以城镇人口标准计算;3.要求对方赔偿5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调解员认真审核双方当事人的材料,耐心倾听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及诉求。在宣传法律法规的同时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进行解释说明,按标准和双方责任进行计算,李某某应赔偿死者丁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24784.05元。李某某家属及委托代理人只认可我们的调解,并表示最多赔偿到430000元。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分开做工作,分析其利弊,慢慢的死者丁某家属认可了我们对丧葬费的解释,同意放弃精神抚慰金,但在付款时间上仍存在分歧,双方态度非常坚决,调解员只好暂停调解,让双方先冷静,回去考虑一下。 次日,双方再次来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厌其烦的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赔偿死者丁某家属因丁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39800元,扣除李某某已垫付的60000元,剩余379800元,李某某同意在本协议签字后当场支付100000元 ,2017年1月27日以前再支付50000元,余下229800元在2017年9月15日以前付清。死者丁某家属也写下谅解书,对李某某的过错给予谅解。这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调解虽然平息了,但也给广大的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望每位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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