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社区矫正监管纪律,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措施。近日,鹿城司法所对矫正对象杨某违规行为给予了警告处罚。
杨某因1月份未按时到司法所做思想汇报,司法所于2月2日早到他家查找,因他不在家,就与其母亲座谈了解近期情况,然后由其母亲转告他下午到司法所。下午15:30时,他到司法所说明了未按时做思想汇报原因,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再次告知他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
2月4日司法所电话通知他2月6日下午到司法所按时参加集中教育,结果未到。鉴于杨某认罪悔罪态度不端正,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于2月9日下午将杨某通知到司法所再次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一次警告处罚。
处罚的真正意义不是简简单单给予矫正对象一次惩罚,而是要通过这种惩罚手段,给予矫正对象震慑力。为日后更好地执行各项监管措施,有效管控矫正对象打下良好的基础。